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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1年5月23日,和平解放西藏 “十七条”签署。

来源: 时间:2019-05-23

  1951年5月23日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在北京签订《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》,宣告西藏和平解放。《协议》共17条,主要内容是: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,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;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,巩固国防;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,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;实行《共同纲领》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,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,保护喇嘛寺庙;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,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、文字、学校教育,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,改善人民生活;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等。10月24日,第十四世达赖喇嘛致电毛泽东,表示拥护《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》,并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,积极协助进藏部队,巩固国防,驱逐帝国主义要西藏的势力,保卫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。10月26日,人民解放军胜利进驻拉萨。西藏的和平解放,是西藏从黑暗走向光明,从分离走向团结,从落后走向进步的重要转折点,西藏从此进入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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